中国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在中国的语境中,活着就是个体命运的展开,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过日子和做人,通过磨砺个体的德性,应对命运中的艰难困苦、无奈无常和幸福欢乐。

这样的逻辑似乎是无懈可击的。{29} 法人拟制说同样将团体的主体依据归结于理性,只不过,他们不认为是像自然人一样的理性,而是拟制的理性。

中国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然而,法律又不能忽视生活事实,团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依结社自由,并不因法律不承认而不存在。尽管有组织机关的相互制约,团体依然有被个别成员操纵的可能。让权利能力继续承担双重角色,且认为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这样做有一定积极的意义。{48}不但没有区分,学说还坚持认为权利资格即等于主体资格。正如有学者评论道,《德国民法典》在创造法人这个主体资格时,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人格这一古老而常新的概念中所包含的伦理属性,以‘权利能力这一仅仅具有私法主体资格含义的概念替换了人格的表达,使权利能力明确地‘从伦理的人格中解放出来,可以同时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

但正如后面所述,权利能力如其文义,还有其他涵义。第三,作为生物人的构成部分,如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尊严等。这些都表明全国层面的普遍性要优于地方层面的特殊性。

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的各项内容设计得过低,甚至如果只是对现存法治实践的简单概括总结和量化,那么就很可能将会导致法治指数以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法治指数的存在目的也就会被无形地消解掉。[11][15][16][17]第二,着重论述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对中国的意义,强调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中国法治指数的杂多和统一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国际上的法治指数也并非只有一套,而是有多种法治指数体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种多元的法治指数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法治的统一。法治指数的设计与研究的兴起得益于社会指标运动的进行,有关指数的设计不限于法治建设方面,甚至其他方面的指数设计出现的时间更早,比如1972年自由之家发布的世界自由度指数,涵盖了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两个指标的测量。

因此,法治指数的设计不能忽视人文主义的关照,这种人文主义的关照应当更多地体现在法治指数的定性分析上,而科学主义对逻辑和量化追求的更多地体现在定量分析中。[27]55-56因此,法治指数体系的设计可能是针对国际层面上不同国家,也可能针对国家内部及其不同区域,但是促使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绩效的评价趋于统一化是法治指数体系设计时必须坚持的目标。

中国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戴耀廷在分析和设计香港法治指数时提出两种路径:体制性的进路和价值性的进路,而香港法治指数的设计采取了体制性的进路,着重于看政府是否透过法律和在法律之下行事。钱弘道教授提出,中国的法治评估采用的是一种广义化的界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属于法治内容的方面也纳入评估体系。(七)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理想与现实 从社会工程的设计与建造角度来说,欲求其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获得预期的社会目的,不能不一方面考量社会工程本身的理想状态并以之为标准和参照而设计和建造,即要考虑其可欲性。2011年12月江苏省颁布实施《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价办法》。

[11]也有少数人提出反思和质疑,但是这种质疑并非是反对法治的量化评估,而是担忧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从逻辑角度看,任何人对于法治指数具体设计的前提都无一例外地是对法治内涵的确切把握,但是任何试图对法治定义的努力又都容易陷于一种没有穷尽的争论中。没有这样的前提和基础做支撑,仅仅从对法治普遍性要素的各自理解出发而从纯粹特殊性的所谓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县情等等)因素出发,来设计并推行法治指数法治实践工程,很可能将在实质上产生以国情为考量重点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否定普遍性的法治要素,甚至出现与法治的真义与标本样态根本相反的境况——以法治的特殊性掩盖或者否定法治的普遍性。在这种法治运动中,我国各级政府对法治指数也情有独钟,试图通过将法治工程量化为可测量的指标来逐步推进。

国内学者对于法治指数的设计与推行大多持赞同态度,并积极投入到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指数体系的过程中。诸如此类的几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狠话并非个别领导的激情产物而是白纸黑字形诸文字甚至用红头文件载明的,可当数年之后,领导们或者升迁高就或者陨落,谁又能够真实地为这豪言壮语负起哪怕一点点责任呢?! 我们所能够做的,也就是诚恳地说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法治是一种人类文明,法治自有其品格,法治也自有其品位。

中国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9]在此背景下,如果法治指数作为一种可操作的量化体系,成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标准,难免会让同样的事情在法治建设领域重演,我国党政官员在锦标赛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式与行动逻辑是会有很大的助推作用的。(六)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诚信与虚构 从实践的正向社会效果考量,为达其预期目的和效果,作为现实实践操作方案的法治指数,理所当然地要对法治及其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法治指数加以运用于其中的具体社会保持诚信,也就是说必须尊重法治的基本规律并实事求是地对待其所处的社会现实,法治指数才有可能是真实的贴近社会现实和生活的法治实践方案,而不至于成为在科学的名头下实质上虚假的骗术。

[9]2007年,美国律师协会联合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成立世界正义工程,将法治指数明确为判断和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及其程度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仔细比较两地的法治指数设计就能看出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两地,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法治指数设计也各有不同,尽显中国现实中的法治指数的杂多色彩。希望中国社会特别是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要再热衷于通过放法治卫星来制造中国式的法治笑话,也不要再制造和讲述中国式的法治的黑色幽默。美国学者克利福德?科布和克雷格?里克斯福德从十二个方面撰文指出这种量化指数或者指标方式的局限性⑥。[17]而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体系的逻辑立足点在于对人性的理性怀疑与对权力滥用的担忧,我国浙江省的余杭法治指数的根据是地区法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是为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并且这也只是其中的一个方式和途径。

从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到今天,学术界对于法治的争论依然在进行中。我们知道,恰恰是时间和空间构成了法治生成与发展的两个结构性维度,就时间而言,当前用之于全球的法治,过去是由西方法律传统生成、发展和积累而来的,中国并无这一法治的历时性的时间资源,对于中国法治而言,当前时段表达了它与西方法治在这一时间段的某种契合,这一契合又要求中国法治中的历时性问题得到共时性的解决。

[34]13-14两种法治(法制)现代化模式在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但是20世纪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法治(法制)现代化运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次,在数据的搜集和计算分析中,方法的选择和设计者对法治的理解以及对特定地区法治性质的理解密不可分。

2012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工商管理局颁布《宜春市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承载法治的法律强调规则性和逻辑性,强调适用中的可操作性,但是法治并非、也不可能仅限于此,人类的伦理、道德、审美以及人类价值与人格尊严的共识等,也都在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的层面上支撑和引导着法治的存在与运行。

[31]这些数据揭示的更多是法治的症状,或者说这些数据呈现出的优秀并不一定是法治之下人们的真实现状。2011年7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意见》。(四)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统一与杂多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仅就纯粹的形式而言而不看其具体内容,我国制定和推行的法治指数都是比较复杂的:有中央政府层面即国务院制定的,也有众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而这又包括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市州与区县政府制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我国香港地区社会服务联合会(HKCSS)提出的香港社会发展指数计划中将法治分解为七个一级性标尺:法律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和推行也是这种科学主义的倾向一脉相承,这种量化性的法治指数设计也面临着科学主义的困境。

[35]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政府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力图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地完成法治变迁的过程,并积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⑤诸如钱弘道教授在论述余杭法治指数与香港法治指数在设计上的不同时,仅仅提出这些不同与两地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性有直接联系。

但是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不仅仅要考虑在世界与中国层面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更要考虑中国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综合性的普遍性和综合性的特殊性。我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提出的余杭法治指数将法治分解为九个一级性标尺:党委依法执政。

2011年5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这种论证方式显然是不够严谨的,因为任何不同的法治理解都可以归诸法治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且,在法治状况依据法治指数进行的测评中,通常还需要有对规则运行的结果进行主观满意度的概括,这种主观感受的测评来自于人民群众和专家,而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对测评对象的选择和统计方式需要更为有效的方式来避免出现误差,甚至避免出现操纵的结果。

否则,法治指数可能要么将被虚无化,要么可能成为以法治的名义败坏法治的内在力量。[25]92但是这种蕴含强烈价值倾向的实质法治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部分,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认知和理解是明显有差异的。

因为法治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设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技术的确立相对容易,但是更为关键、更为根本、更为核心、也更为艰巨的是改良我国法治的社会土壤来滋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支撑和维系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在全球的扩展为法治的全球化奠定了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结晶,成为规范全球化背景与框架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的制度性安排,这种法治的全球化为衡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8]这种基于不同立足点的法治指数工程设计已经内含着未来实施的可行性,否则我们完全可以直接依照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或者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来测评我国内地的法治现状。另一方面还不能不考量社会工程建造成功之后的实际运行的现实条件或者说达到工程设计和建造目的实现其预期社会效果的可能的支撑条件,也就是要考虑其可行性。

相关推荐